5月底,原告某紙制品廠(以下簡稱“某紙廠”)訴被告原羅江區經濟商務和科技局(以下簡稱“羅江經科局”)、原羅江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羅江環保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行政強制糾紛一案,經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該紙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某紙廠系制造、銷售包裝紙產品的個人獨資企業。2015年5月,為深入推進國務院節能減排,某紙廠被列入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整廠關閉。根據國務院、省、市及區人民政府相關要求,羅江環保局對該紙廠進行調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會同羅江經科局現場組織實施對該紙廠的停電措施,并于當日向該紙廠法定代表人送達了《關于對某紙廠實施強制停電措施的通知》。該紙廠對該強制停電措施不服,從此開始了信訪,因對羅江環保局、經科局均作出的回復不滿,某紙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羅江法院一審認為,某紙廠系用廢舊紙再生工藝,年產1000多噸,系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造紙生產線。二被告實施該強制停電措施具有事實依據,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二被告采取強制停電措施時,存在一定的程序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具體到本案,二被告采取強制停電措施雖然程序上不盡完善,但并不影響對某紙廠使用淘汰落后生產線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如果行任由環境違法企業繼續生產使用淘汰落后生產線,必將會對大氣、水、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有鑒于此,羅江法院一審判決確認二被告對某紙廠實施的強制停電措施違法,但不予撤銷。后某紙廠上訴,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