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陳志云
中新網7月26日電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云涉貪污案件25日進入尾聲。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只要能證明陳志云從中秘密收回傭便可入罪,毋須證明他有貪污意圖。
控方指,陳志云2009年依照無線安排出席奧海城商場舉行的倒數活動,但他在沒有通知公司下收取商場11萬多元港幣演出費。控方認為陳志云熟悉公司制度,知道接受外間工作要先取得批準,但他不問準公司,估計他是預料到如果通知公司,有可能不獲批準,所以不事先知會。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還指出,無線是有制度的上市公司,如果雇員以暗中兼職手段從其他途經收錢,對公司造成影響,先例一開,整個制度便會崩潰?胤奖硎,陳志云亦不應該因為認為公司一定會批準他在外面接工作而不向公司申請。
控方又指陳志云在去年的新書發布會中,故意向無線隱瞞與商場和贊助商鉆飾公司的合約,令到無線在不知詳情下安排藝人出席活動,認為陳志云隱瞞有關合約,已經構成虛假陳述。
陳志云的代表律師則辯稱,陳志云以為收取的11萬多港元是支付他的新書報酬,而不是出席除夕活動的報酬。
而同案另一被告無線電視前市場及營業拓展主管陳永孫,其代表律師當日一開庭便先呈上82份品格證人供詞,作為辯方證物。同案的被告還有陳志云的前助理叢培昆。他們三人被控串謀詐騙及貪污等5項罪名。
此案于今年6月21日開審,香港區域法院于7月15日裁定三名被告表面證據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自辯。待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后,法庭將會作出裁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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